卢森堡申根
欧洲申根
证(European Schengen Visa),源于1985年6月14日在卢森堡申根
的一份
际公约。该条约由德
、法
、荷兰、比
时和卢森堡5
达成。协议规定了单一的
证政策,即凡外籍人士持有任何一个申根会员
核发的有效入境
证,可以多次进出其会员
,而不需另外申请
证。因此,前往西欧德、荷、法、比、卢5
旅行,只需获得其中一
的
证即可。
随着欧盟
家一体化进程的发展,申根协议
也不断增加。1990-1992年意大
、西班牙、葡萄牙和
相继加入。1994年12月22日波恩会议决定次年申根
证生效。1995年3月26日德、法、荷、比、卢、西、葡7
正式实施。以后意大
、奥地
、
也相继批准实施;2001年3月25日北欧五
(丹麦、瑞典、挪威、芬兰和冰岛)也正式参加此协议。因此,目前申根协议
的范围,覆盖了西欧、中欧、北欧和南欧等15个
家(德
、法
、荷兰、比
时、卢森堡、意大
、奥地
、
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丹麦、瑞典、挪威、芬兰、冰岛),只有中欧的瑞士除外。
申根公约的突出贡献,在于赴欧洲的费用成本降低,作业时间大大缩短,行程计划弹性增加。
办理申根
证时应注意,首次
证是以三个月短期
证为主。其他如居留、工作、学生和访问学者
证等,并不属于申根协定的范围,须分别向前往
家的使领馆提出申请,其条件依各
条例而定。应选择首站抵达
家或主要停留
家申请
证,若只前往某个指定
家,则必须申请该
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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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SV协办的
证,允许持有者在欧洲申根
家短期停留15-30日之间不等。